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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明史
- 类别
- 地方志
- 卷次
- 第三册
【明史】第三册卷三一至卷三九志 - 中华书局.pdf清 張廷玉等撰 明史 第 三 册 卷三一至卷三九(志)九 中 華明史卷三十一 迄元,五改。惟明之大,實即元之授,承用二百七十餘年,未改惠。成化以後,交食 五1六 雲路之偷颇有所見。世子載撰律唇融通,進万年,其几本之南都御史何塘,深 往往不驗,改唇者粉。如俞正已、冷守中不知妄作者無已,而華湘、周、李之藻、哪 得授之意,而能補其不逮。臺官泥於舊聞,当事於改作,格而不行。崇中,用西 洋新法,命臣徐光啟、光椽卿李天經先後董其事,成一百三十餘卷,多發古人所未 觀之,唇固未有行之久而不差者,烏可不随時修改,以求合天哉.發。時布衣魏文魁上疏排之,韶立雨局推驗。累年校測,新法獨密,然亦未及颁行。由是 回回始終於天,與大統參用,亦附錄焉。明史卷三十一 即位,天文生馬献奏,夜時刻不宜改。下廷臣集。监正等言:前监正彭德清測驗 五一八 人大統,永為定式。献言妄,不足。帝日太陽出人度數,当用四方之中。今京師 得北京北極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三十八刻,夏至书六十二刻。奏改 在幽都之地,寫可為。此後造唇,仍用洪、永舊制.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盟官推辰初初刻,致失救護。下法司,徒。韶 戊戌望,月食,推又,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十七年,真定教俞正已上改,韶 宥之°成化十年,以监官多不職,擢雲南提學童軒為太常寺少聊,掌监事。十五年十一月 己意創為八十七年約法,每月大小相間。輕率狂妄,宜正其罪。邃下正已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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