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四册 - 林森中华书局.pdf

第五 外交 第一 第一款和平像約 國公約 國無报(西)一七六 一六七 一一一.非公(西一九二一八)國聯合會盟約(西九二O)九國潤開於中國事件愿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條约(西 第五款禁煙公約 於標明航逃重包裘重最公約(西一九二九)四二四 統一网際航空轉逃條例公約(西一九二九)四一五 第二款國瞭裁判常設法庭 九國聞開於中國税税则之條(西一九二二二民一 八 第六款其他 各禁煙公約(西一九一)限制限造及調分配品公約案(西一九三)四三六 四一五 國際裁判常設法庭规約(西一九二O)加人國際法庭规約定潜(西一九二九)四三 國際裁判常法庭规約修正文(西一九二一九)三四 籍法公約(西一九三O)禁止贩
捕為警察權外人不得口侵越合(民一七)於上海公共租界内設置中國法院之协定(西一九三 五六七 國府為案告國际聯盟書 國聯行政院開於束案之决(西一九三一民二O)國府日木出兵山東事件言(民一六)五九 五九一 民二1)民一九)關於上海法租界内置中國法院之協定(西一九三一.五七九.五六七 民一一):國聯行政院及大會開於中日事件之决(西一九三二.五九六.五九 第五類宣言及其他文件 國民政府外交部開於條宣(民一六)五八三 國府對於東三省成立愧政府始終為叛機關其一 國府對國决案之.
第一類萬國公約 第一款和平條約 國際聯合會盟九二O年一九二六年正 承受不事争之羲務 持各國间光明平允榮之邦交 約各國為增國際间協同行事保持其和平興安起見特元 定國瞭合會盟如下 守國際公法之规定以写各國政府間行為之轨 於有粗之民族間彼此待遇維持公道恪遵條上之一切羲務 其他會員 第一條一國際聯合會之創始會員應以本盟約附款内所列之各签押國及附款內所列意無保留加入本盟 之各國為度此加人應在本盟約實行後雨月內備聲明書交存秘書處應通知聯合會中之 備之章程 二凡完全自治國及此類地或殖民地為附款中所未列者如經大會三分二之同意得加人為國瞭 合會會員惟须切保有守國際務之誠意须承聯合會所规定於其海隧空實力暨軍 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