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汇编】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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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外交第五外交目 查外人境照(民一.五 查驗外人人境照规施行細(民一九)五.三 中華民國驻外领事館發給领事货單章程施行細 二 發給外人歷照應由外交機辨理合(民一八)無照外人.出境.案民一四 照民 第四類 法權 中華民國興各外國已新約未訂前適用之時辨 驻在本國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辨法(民一八)颁發外籍新開記者册规则(民二二一)五.七 開於撤颌裁權之來往照會(西一九二九民一八)訂定租界内華人實行貼用印花辨法(民一七)五一一 内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民一七)五.九 法合合(民一八)交涉署裁撤後辨理外人事件(民一八)五六一 享有倾裁權之外自民十九年一月起應一律用中第一類 萬國公約 第一款和平條約 國際聯合會盟一九二O年数旷一九二六年作正 承受不事爭之羲務 持各國間光明平允榮鸯之邦交 約各國為增進國際間協同行事保持其和平與安寧起見特允 定國瞭聯合會盟約如下 確守國瞭公法之规定以為各國政府間行為之 於有組之民族問彼此待遇持公道格條上之一切羲務 第 一條一際聯合會之始會員應以本盟約附款内所列之各签押及附款内所列意無保留加人本盟 之各為度此加人愿在本盟約實行後雨簡月內備聲明書交存秘書處應通知聯合會中之 其他會員 二凡完全自治國及此類地或民地為附款中所未列者如經大會二分二之同意得加入為國瞭聯 合會會員惟须確切保有守國瞭羲務之誠意承聯合會所规定開於其海隧空實力暨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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