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八册 - 立法院编译处中华书局.pdf

第十一编 國院 接川九 收大调五 法
第十一细司法目 察谷监所牢頭頭等名目并分别隔移禁合(民 民刑被告人(民一.各新藍典長應督教師照處務规切實施行合 第四项教育給衡生 各長期及短期人犯分别移轉执行合(民一八)四三 反草命犯警通犯應隔禁押合(民一九)四四 少年犯感酌予寄祭於省院合(民二)四四 注意整理所人犯事项其不職各員體事由星 各新人犯之教方法及教師之應安规割進 教用書呈部核(民一七九 行民一 各新對於已录决人犯不得温施戒具合(民二)四五 方法不以害人犯生命為目的合(民一八)四五 各监所人犯不得任其出外罚物品合(民一七)四五 各省监循還教仰安辨法星核合(民一七 各监因應的情形分期投预定合(民二)八.各新监所人犯食用蔬以應
第十一司法目 反省院主任作大(民二.二 反省院前育情形一表仰照填報合(民二O)一一四 律師在各縣司法公署管辖内不得受任法律問合(民 四 律師章程民一六)第三款律 第一项通 第二项格 官退後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隔城內執行 摧检各員退後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轉隔城内執 律師非受當事人委托執行法定務時法院無待為設 行民一一八 律師登程民一六)第三项登普 凡已未登各律師應分别覆驗及换給書辨法通告(律委具會程(民一 一五 查未便為律席(民一八一一九 民事解處未便特設律師座位應興調解当事人等合 未經遵限覆驗换律師其原有資格確無疑者一律以 及格(民一八一六 上海外國律師書及執行職務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