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报】八 - 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法治周报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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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條)後未回前前之拘束已消 第十七期,亦尚不成問題。惟两處法院皆有管辖 於有管辖權之法院,得合供裁判 者,後之欠缺,應已經補正,不 得更依本之定回之。但前之 拘束,因木案務局判决後所為之 權時,民事法既不民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项第四所定指定管辖 之辨法,即不能不由两處法院分别 回而消者,依民事法第二百四十 四條)仍應後為不合法而回之.條第一第五之规定,(参照第二五 時同其辦法前已之,兹不.除與前两造提起所有權極確之 裁判。徙而裁决之抵觸,在所雞免。此 同一之两,如同時起新,或其起 之先後不明者,无依本之规定回 其一。除該或其中之一有民事 合法,法院以裁定回之。
惟因既判力有束法院之效力,依其反射 作用,當事人亦不得就確定判决中裁判成 第十七期 判决之言結後所生之事填,不得 篇反於確定判决意旨之裁判。然如當事人 立興否之法律關係,更為反於礁定判决意 起時,通常無法律上之利盆,即於權利 旨之主張。故当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 果,亦不能知之者,即不能不就該法律關 能證明標的經確定判决,而其内 容如何,不能明,法院依權查之結 欠缺,法院愿其無理由而回之.保護要件中所有保護之必要之要件有 然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有法律上之利 0 有 利 明 主羲,標的之會經確定判决,苟已 之成立與否更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