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报】五 - 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法治周报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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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胡著魔 法學通 店上海 最 新 平 出 洋 版 書 拘定此旨,济成。其對於各法规念之网得,均保以分析学派之须写主,至其他派之崭,亦最今绍,加故合精种,始一世,靶無赞主之而又差能免於抱残守出叔人 法以通之未是目的,在初學之便科,而示以正當之坝還,故立言貴本正简要,而無取平博祈奇。木 三月二十日以前,向上海木店及通書局瞬者,均按五折計算.之。至放现行法之,则取村尤额,其便治斯學者,其各人手一。定造二元二角,凡在 育胡 比法理學發凡 店上 最 太 新 出 洋 版書 不(C.P.Patterson)門也。定價角五分凡於三川二十昌以前向上海李*之*局運者,均按五折。例第十六條愿修正如左:第十六條各機關委人員有缺時 第十四期 第一所一失職一,究係義的指受 免職處分而言??抑廣義的包括停職在内?规定之順次序補.,除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项规定愿就 考試及格人員先任用外,依左列 法條一非因受戒處分而失職者云 云,似為指依公務員戒法而受免職處 分各而言,因該法第三條规定戒處分為 者.第一次甲類合於本法第三條第二 第四款第四條第二第四欲資格 免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誠五種,而 停職未列其中,該法第十六條第三项有 「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免職處分者,愿 第二次乙類 第五第四條第三第五資格 合於本法第三條第三 許其復職一之规定,但此種停處分,在 事實上即各該條一筒任自不得超過简任之最高 -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之考法第七 第十四期 而無依據何種法规之规定,至考查 考漫無標,以長官之任意喜,而 為任微,為任亦不能支簡任,又何,申言之,除特别情形外,委任不能支 待於此處规定?既规定之,则又何必限於 送由部查後,方臻善.正為一應由主管長官依考法考 上下其手,其流可勝言!故本條應修,具有本條第一项各資格之人員?其立法 意旨之不贯澈,已可想見!且所一所任 非,要 所可惜者,其價值则因其施行條例之 之,公務員任用法之本身,難 厦 此者!職務一,究指現在?抑保將來?指本人?抑指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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