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报】一 - 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法治周报社.pdf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三月五日(星期日)第 乐著 部修正各项考試法规 回不合法之.政治国 育 記 本 腔 长 治 批 南 第+解 裁判 最高法裁 司法院解院字第八五九号 -中 央 部 调 報 京 洪 武 卷 期 判選 岳平叔職等罪一案起書 o 内 社 街 1 要 地方通訊 洪海輪(衡陽)季棠 -
修正各考試法规 記 者 悠美美美 請修正,當杳後交國府轉立法院番 各项考試法规,前中政會據考試院 考試院,依本法之规定行使考試一及同 法第十七條规定一考試院依事上之需要 凡三:即(一)考法(二二)照試法及 過,并呈准圆府明合公布,計修正公布,日昨已經立法院三届第五次大會修正 通 者 或各機關之聲,得臨時行考試一。其 查考試院粗法第十二條定一考試院得 考試權保赋予中央考試院,實無疑义。又 法是也.凡二一即 三)典試委員會粗法是也。明命止(一)試法(二)特種考(以上均見木期法合内)試 者 依 现 即也,是以舊考試法第二條有『均經中 法律於各省組典試委員會一,更可見 行之考試權,其運用方法
止)新法進步,以特種考試為例外,律定之,且有特種考試法之颁行,(現已 一候選人員之考試及其他種考試,另似法 未後權者一此全個人經濟問题,如以 公權者,况反革命行為事實上尚極難 定乎?又舊法第五一受破產宣告 現該條例未颁行,吾人无揣知 人員考試,為總理所特,應如何考試 法亦有可之點,其第八條第二规定 合,新法删除該两,極為正當,虽然新 其會受破產宣告即剥試權,實有未 取 應注意者經第一類考試及格之人員,欲相 試及格後方可,第三條规定然似可明 得候選人資格,當然再經候選人員考 想 空公者一故無其空之原因如何 舆乎經清,只须其對於公有空即 已足,因空公,而推定其人對家社 宜。此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