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十二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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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行返還時之物价為(二權人之請求權,不因债 非不能以物返還,即不得適用該條,使折價還,亦應 返還時,不能以物返還者而,如因返期,物價高,四百七十九條,關於還物僧之规定,保專為借用人在定,其所張之價既非利息,即不生利息過本之問至同法第 興該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無返還時物僧如何高 替物之借貨,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规定,本由借用人返 時效各疑羲一案,业經本一解释法合會,(一)代 電悉,該法院第三分院所請解释,代替物借貨及债權請求權 法務瓷料 司法院快郵代電甘肃高等法院孟院長党上年六月代 銀行實務 關於代替物借貨及倩務人逃避之解二则 三加英 數倍,仍由甲麟買種類相网之物,以清本息,民法法 手 質 轉 其字 甲 者借 第八百八十八,不能引為 乙二 明 質:亦為民法第 占有之规定签 食 真 定 债 保 第 貨:押 任 押 是 條 樓 第 款 人不路 因此所 行得收 保管货 银 接 權 八百八十八 物 者至 款 人應以美 原無 會營业人應 规定险 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六百十 利 一八m 行 占有 民法第 其權 書 贵任,之资,等於 是 然 雅 將货 所生 将 四五,似以乙 書之亿 大,否圈 疑羲,惟 奥之 款 質物 第八 不,依 格委 成 物交友 提失 物移 JIN 過 粽合 於動 善良 除另有规定外,用 等 规 號 康 册過户後 定為之已可,毋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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