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三 - 银行学会.pdf

具有流油性,出票人應負鼎面上金额支付任等籍,某乙以 葛,不能止付之原因,最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支票 甲逐改向某乙要求支付金,所待理由大致為因落業上生 鐵莊要求付款,莊告以該支票已止付,付款,某 有某甲持該支票白保由現取得,井某乙背書,向XX,未能如期貨,其乙即向X莊支票子以此付,支票一,作為定金,示後某内因該地發生事,交通阻梗 法務资料 銀行宝務 有某乙向某丙定鳞貨物若干,交付XX莊XXX元之 案情大概 關於票據止付判决一则 三志美 XXXX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决全交刊裁於後,以供參考,許盼者惠意見。
收到××X元之支票一,因事關係未能如期交貨,在該 根解交莊,該票不能發生效力各點是否有理是已,按某丙 以明底藕,故原告興某丙寶有通同串課之嫌,又被告未將票,不易發生,原告果由貼現取得,何不向該請求照票,以總意取得票據,故被告等無付款務,事實上支票貼現 為被告所逃某丙未能如期交货,取得定金,一去不返,係 向被告即出票人要求付款,凡此事實均所不筝,所争執者,致為原告所取得,向XX要求付款,遭拒後,改 時,未登報告,將該支票聲明作殿,予第三人以相當注,為尚有葛,即XX莊停止付款,在撤付款委記 XXX元支票後,時局紧强,未能如期交貨,人亦避不見面 青,在票法施行法第六條亦有规定,本件被告以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