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十三 - 银行学会.pdf

有時客无须查或無適當地方保管其付支票也。故付 律於月底將付支票全部退间客,是反子客不便利,蓋 客便,兹特其辨理實務,略逃如下:及,查回銷支票吾國某大銀行辨理已有十餘年,成佳,殊表饮佩。惟文對於回支票之實際處理手,未 倡一一文,析问支票之效能,提倡推行,卓見高 實務研究 回支票原為便利客若銀行不問客需要與否,一 銀行學會會刊第二卷第六期戴有夏高波君之回支票 銀衍實務 一,回支票之圍 銀行之同支票 1可核對每日支票付款數目是否符合.管理部理较為姿常,其理由如下,不再退還客 此為銀行便利起見,规定付支票在三年以前者銀行代為 日付荒之支票為數甚多,如须永久保作,以備客時取回 支票,銀行愿於客
(五)被保行員因故意或過失以及其他一切情形致本行受有損(四)正副保書均须由保人名盖章如保商號應盖該商號(三)本行行員不得互為保人行員之直系血親及同胞兄弟姊(二)前條保人以事正當職业身家殷而有商業上之信用(一)本行行員除别有规定外均於到行時依照本规川凭具保 時日抛先索抗之權(此條愿列入保書内)目立即暗决不藉口向被保人查或其他任何理由冀延 害時保人愿負賠价之貴任按照本行所開之措失款數 重要章由該號理名蓄章(此條列入保書内)妹叔姬或配偶不得為保人 得為保人 者或總分行所在地之般商為合格但股份有限公司不 人依式城具正副保避書 供同业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