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十七 - 银行学会.pdf

第一理終秸,某乙對於存,不能明為某甲生 病故後,擅行取款,實有未合,請合返還各本人所有等語 参加,雨存係平日某甲保管之物,不意某乙乘甲 付存款,在中,某丁太太及某戊氏亦各以所有人名羲,與為理由,至法院對某丙及某莊確存所有權及給 莊交涉止付,某乙不颁,乃以該存雨扣保某甲生前贈 戊氏后名,至某莊取,被某甲之妻某丙得悉,即向該 故,某乙即持某甲之存雨扣,一為某丁太太戶名,一某 宝務研究 有某甲男興乙女情好顏,發生同居開係,未某甲病 銀行實 案情大概 確懿存擢所有權及給付存款之判决二则 三志美 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關心存單存者參考 上,旋經间,現將最高法院雨次判决刊戴於後,以供 有,抖合某莊照付
群加昭,至上人主张爭存為某丁某戊所有,自應 所有之權利,究竟是否與上法條规定之情形相符,未經原,是被上人不特為占有該存之人,行使其存上 之手,且經被上人雨次向某莊取款,亦均已照付無 第九百四十三條所明定,本件爭之存指現既存於被上人 使之權利,推定其遒法有此權利,為民法第九百六十六條及 者,行使其财座樓之人為占有人,而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 前赠與未有充分之明,但按财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 上,經本院判决以被上人對於上项存主張為某甲生,前經第一二赛判决回被上人之,上人不服,提起 給付雨存上之本利,提出丁太太及某戊氏之存雨扣為 氏雨戶存伊有所有耀,上人某丙不得干,合某莊 第三费用由上人負担 上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