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十九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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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宝務 福主會學行銀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話電 日一月一年八廿國民 第 廿 九 購買證券發生 案判例一则期每 定 分二價 期(一)購買券發生科案判例一则之利息,收同某國外公棕色票十七.上人其餘之上,及在第一密其餘之均回.上人 B银行 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正本 事寶 第一第二費用,由被上人負.被上人 某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票價及收回貨票事件,上人 上人网四千四百六十三元五角二分,及自民國某年十一 上人明求為判决,原判决改判合被上人還 起上,本院判决如左:不服地方法院,中華民國某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判决,提 月三日,至清日止,年五厘之利息,收回某種國外公 棕色票况其所出賣价票情形,前後亦有不符。以上四點,上 人票時在場之人,對于所賣之票,具否棕色,本無明 人某種國外公票共十七张,每张票面英金三十,(號碼 群起)其票棕色,不但有原票為,且上人現 所人所之人物,皆有瑕,不能探信。(四)查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應負之责,為民事法第二百 金付出傅票,及客戶券款內,亦均有明白記載,本院密 核上人傅票,經數人過目章,不能傷造,其眼内,眼 七十七條所明定,且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今上人對於有 利於已之事實,不能明,反被上人未提出反,按之 目逐日均有記載,無拆添造可疑痕,按之上判例 明,自應為有據力,因而被上人所之上公票為 间一云云。上回.主 文 费用者:不算其價.第七十九候以一主張之数頂標的。互相合或為選 理 由 第三费用由上人負.第九十五條 者,標的。依其中價最高者定之.法院支出費用之行為。其费用得合當事人 張番判费用,愿依民事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等四百六 按提起民事第三上,應依修正费用规第五條 第四四 納 一條第一頂 第三番法院。應於上.聲明之内調 五日内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法院,此為必须具之程式.十八條第一於上狀內表明上理由,或於提起上後十 查之,第四四六條第一项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规或適 本件上人提起第三上,未據预实费用,經原法院 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時起七日内正,此项裁定已於某年 六月二十八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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