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二十一·银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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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银行实务
类别
经济工商

【银行实务】二十一 - 银行学会.pdf銀行實 务 福主會學行銀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電 一廿月一年八廿國民 一十三第 我见(二)銀鏡業對从存户 遗失存單存印 時處理瓣法之 沈天保 茶 期 定 價 三志菜 日-期(二二錄附 分 二 處理辨法之我見(一)銀業對於存尸遗失存單存印時 沈天保,未能逆,存款既行到期,需款又其迫切,於是還失,舊補新,以期不日得者。以上三種,情形各不 同,但向行莊補新單,換用新印一。自行莊方面言 印失時,一面向存款行排失,請子停止支付,一面 往者,凡存片遇有銀業出立之存單存招及以取款之 葛發生,亦可向保人交涉,或可藉法律解决,本无疑問,當平靖之時,對於失補,一一照惯例處理,有意外 登作,經明公辨法不能探用,故此問題已無必要.雨造早經時立,何劳另課,其不同二也。雨者不能相 提,已彰彰苦明。現司法行政部已函覆銀行學會 定雨,聚粉,最近可法院院字第一八一五號解释 非券固不待言,存單存是否券,在告本有肯定否 凡銀行發給存后之各種存單存,權利書之一種 公示催告辨法:保由存向法院請宣告業已失之存 存單印為無效之公示催告,於聲請狀内先提出券 本,或開示券要旨,及足以辨券之事順,释,與券之不可與權利分者有,不滴用民事法 於宜告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存單存既不 為券,根本上自不能適用公示催告法,故昔日 明券被盗道失或减失及有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法院根 據是聲請,查准許後,即為公示催告,命惯例法:按行進例,凡存户還失存單存印,保 由存户向行莊排失,請子停止支付,再登報作,經相 當時日无其他葛生,會同保人向行莊另給新單 莊無不訂有相當规,開於存款支款排失等一切手,群無道,此即法律上所之要,存白同意於行莊所 而為菜務,故不免以歧目之耳,因保業移之故,各行 總過者,一因行莊方面負貴太重,次是辨決為 或换用新印,此法備簡易,然而為行莊方面所 行莊方面自身所訂之规,深恐無法律上之根據,苟有 訂之规则,向之存款,此即法律上所之承諾,故存片 之於行莊,無明白承遵守行莊全部规则之宜示,而 實已默全部规之為正當,勢非遵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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