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二十二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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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有拒書之效力,判决秸果,某丙不得向甲商號請求支 不足字様,但來經付款人名,亦無年月日之記載不能為 月名,始得對於前手行使迫索耀。該支票經蓄有存數 成拒書,或於支票上由付款人記载拒文羲,及其年月 判决,以支票被拒付款,必须於拒付日或其後二日内請求作 内存數不足字様,拒付退。某丙途即提起。第一 赴丁信公司款,以出票人存款不足,經丁信公司於票 支票一,付奥某丙,票背丽有甲商號之記某丙持(一)支票拒付未經作成拒艳書發生料粉 銀行實務 有甲商號以乙商號所出丁信司銀行部票面一千元之 案情大概 案判决一则 三志英 福主會學行銀,者有意見見惠,概為歡迎!第二百二十四條定所需资料在法院者,應告明定人谁 第七十八條以一主張數頂標的者,其價额合饼計算 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法 其利用.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内,以一附帶求利息,其他息,害賠 之前手,失追索權.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付款日或其後二 之記载,與作成拒書有同一效力.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文 行使追索樓,但應於拒付款日或其後二 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時,對於前手得 執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提示期限内 金或費用者,不算其價.之.日内請求作或艳書,對於發票人以外 名者,與作成拒超書有同一效力.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文及其年月日 日内請求作成拒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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