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二十三 - 银行学会.pdf

意見:银行於收姿款後,即在押品收據或借上批代 題一:客以存單或存向银行抵押借款,押款期滿時,答如有意見,至盼見惠!(一)寶務問答八则 銀衍實 但如來人持有借款人委任全權代理之明文件,而 品留在銀行,將來由本人押品收,取回押品,款之數目,日期等後,仍將收交還來人,押 無青任?否將押品交還其友人,如其友人提取存款,銀行有 借款人適在外埠,由其友人代為價還,斯時銀行應 三志英 務 概题三:銀行向例對於顺客遣失存單存措排失時所填具之 题二:顾客因發生办,其存款經由律師或法院通知止付 福主會學行銀 意 見:客存款,如經律師通知止付,银行似可量之不理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話電 補辦法,须於
題入:客發支票或颌款單,有時所寫數字,不用大寫 概題七:銀行存單存有留印與不留印雨種,留有印,是否一概拒付?或款單上之敷目字,如未經大寫,不其數目細,銀行奥出票人間即將發生,故銀行對於支票,在付款以前經第三者更改其數目,如數款以去 而银行亦因其數目不,即予照付者,此頂支票 測矣.有印與否,在银行仍一而知,而外界即無 否留有印,是否有毋须在單上明之必要?不敢即只然向银行颁,故銀行對於存單存招之是 單褶上對於留有印典否,不加明,第三者或 保不印,於是持赴银行款以去,否则,如 獲得,以單上井無,留有印等字樣,明示該單 不致發生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