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三十四 - 银行学会.pdf

【银行实务】三十四 - 银行学会.pdf

銀行實務 福主會学行银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活第 日一月六年八廿國民 期四十四第(二)銀行實移系研究丨(二)質物损及權人虑 分物後保人能否 放款及貼現 每 期 定 價 三志美(三)附 免除保责任判决一则 分三 實務 銀行實務系統研究 銀行補習學校筆記 放款及貼現 周仰汶先生講 程居源筆記 十七日 四月三日 在到期後本息同時如數收回為目的,欲達到此目的,乃必须 任之重大概可想知,由是銀行放款與人後,必以該款能 放 放款之性質 款 研究放款安全之方法,欲求放款之安全,首在多凭保障,無 抵押之純信用放款,亦以借款人財為對象,然無實物 此吸收之資金授信放出放款,受授信用資金轉手間收發者寫限,本行或他行之還招作押,均须辦理抵押册股票-银行對存單存楷之作押,大都以本行所 契,故道契,相沿至今,習用此名,人於道契權確 立尊便利之,給付相當費用,委一般外人出面 開之股票市,銀行少收押,如必要收受時,亦必须辦理 之手,至於公可股票,固我國既少大规之企業,復無公 道契而由該外人出具權柄單真置人明宾實樓,該代 理出白之外人通常之為號人,置人之為權利人,道 抵押或過后之.金條銀條—白法制度實施以來,生金银之作押已 后者,師根本動,更換號人,換新道契之也。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物,兹質物靠斓不堪,某乙應 任代價之青,某甲不服,提起第三上,所持理由為某,第一二雨均判合某丙如數清,如倾力清,由某甲 否歸貴於被上人及被上人變物,能否超為對於上 潮,均為不筝之事,現实光者,即該物之靠 人所負之保任已經地乘之雨點,第一按人對於 拆 負 於主 定苟债權人抛藥其權保之物者,保人於就抛乘 相當任,又民法规定保人向樓人寫清價後,權 務人之權於其清之限度內移轉於保人,又 楼 规 人 經堤取之四箱,其靠原因乃因是年大水為受潮,經 供明在卷,為上人所不否,其不能為應歸於被上 物固以善良管理人之意為之保管,惟查原貨物關於 未 人 物 一箱,得某丙之同意,不能為自處分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