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三十七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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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實務 福主會學行銀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話電 日一月七年八廿國民 第 期七十四(二)會庫不會單被提取货 物後之費任問題及被害 人對於保人提起 後能否再對於加害人提 则 每 期 定 價(三)附錄 單之式樣及到期取 時之保人問題 款 三 分 法務瓷料 否再對於加害人提起判例一则 會库不會單被提取货物後之任問题及被害人對从保證人提起认後能 案情大概 有A洋行向海外煤若干,運至中國,尚未抵埠,因 之經理,有串同作嫌疑,乃復與C會庫及D工交涉,存煤出後,保售舆D工,D工之東某丙亦為C庫 貨款數较,一時難以措,持提單向B銀行押取款頂,付清煤,待抵埠,B銀行,用該行名義,存入C會 C會庫及存储上庫之煤,計共XX元,及自尼X年X月X 人C會D工與某内個人其同所立之久據及允付據,明載 某丁某戊某已各人對於C會所負務,在庫财產如果不 上人等自之效力,原判上開部份,亦應持,而上人 共負還之貴,而該欠之為兵正,為上诉人等之所不筝 日起至清日止常年八厘之利息,均由上人等承連 清價,愿以股東資格負清價责任,尤不待言,至於被上 人提出之存機單據,有為B銀行之名羲,然被上人就此 人權利之事實,極為明瞭,依法應負連帶賠價任,被上,是無該上人C會D工與某丙等共同不法侵害被上 存煤,固已明已受銀行背書轉,且其中之一部份本由 被上人出質於B銀行,在該銀行未為背書轉以前,仍不 求給付其務全部或一部,不能取保登报外,如定期到期年限须在一年以後者,應設法预防,今凝存單存招道失後除依歷來辦法 銀行發新單招另行规定式様,须與原發單 單,而復允街失書似尚不能確定為债權 葛,此復允失普取保付款,不另給新,此辨法,似更進一唇,不過存戶不能取到新 木息,必须另保人具保可付,如同時原發單 不同,其中敢明為失後補發,到期時支付存款 必各行一致實行方可.各行章程及業规均無此规定,恐存后不接受 持單招人自行理等,如此日後到期,保人 發現,銀行不負雙重付款之,一切粉應由 意見三:業规规定失存存無刹葛,方可補給新單,是以如已補給新单,原單當然作 既為新,一切均有保障,補發單既無流,即不致生假冒,如其時原發單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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