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四十九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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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宝務 福主會學行銀 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點第 日一月一十年八廿國民 第 五 九十(三)關於行員保整問題(二)關从本票涉之判决(二)過期款单照票問題 寶務研究會經常會 每 期 價 三志菜 期(四)附 實務研究會人事小 分三 法務瓷料 關从本票涉之判决二则 案情大概 有某乙莊因遇轉不,於某年月日突行倒,宣告清 特請各股東價還等語,據某丙等聲,某甲與乙莊有 存款中出,不意乙莊然倒,此票款迄未收取,故 算,在倒一年後,有素乙莊有往來之某甲,持乙莊 出立之本票二,向法院起,請判合乙莊各股東某内某 收问之存可考,且有乙莊之眼為,某甲苟有债權存 存款往來,但在未倒前,某年五月十日業已結清,不告等亦未聲明借票事由,兹乃於本票上添蓋借票二字,以 未登報聲明作,本年三月問原告分别致某丙等催告,被 票二及眼等件為明,之被告,存款業於去年× 所發之本票二涨,旋該莊倒,未能等,提出本 為拒清之,其抗無理由,應請依原告主張判合 如數還云云,提出本票二服單一催告信稿一收件间 月尚還,所開本票二,保原告借去,因乙莊倒,故 停止給付,原告殊無請求之餘地等,提出本票及存 執四纸業规草案一本贩三本為 被告代理人聲明請為判决如主交,其答辨略,原 乙所發之本票二,請求清票,被告提出本票 等件為明,雙方情調各,本院按原告根被告等前開 告所持之本票二係被告 以前與被告等之有存款往 等前開之乙莊所出,因為原告 來業公會,甲為不滿函公會轉乙保二 點:過期款單是否决不再生刹葛及决無再有藉 款單仿照本票照票辦法,得由持有人於期前向 公會前於二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通告各同业规定 員會開會時提出,愈以普面往來無實.端止付情事形成氣之爭,銀行公會因於執行委 十三日通规定照票手,以上雨種规定手 出票人核對,復因聯合備會於二十七年五月二 惟事雙方日後便利起見,對於過期單核對 問題,究應如何辨理,似應规定一致辨法,伸雙 有為即期遠期及過期之款單,均可向出票人 原均有期前字樣。現發生解上之疑,郎 方會員彼此遵守,以免無和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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