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五十二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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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實務 福主售学行銀 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話電 日一月二十年八廿國民+第 六 二 判决二则(二)開从本票涉之(二)外匯部之實務及 續 每 期 定 三志美 期(三附錄 會計 陳成 三 分 法務瓷料 關於本票涉之判决二则 續,某甲云,現在所執之本票二,保在存款中出,未經 合乙莊各股東某丙某丁某戊某已按照票面金,子以付款 某甲持业已倒之乙莊本票雨,向法院起,請判 被上人 某 某 某 丁 丙 款往來,但在未倒前,業已結清,有收回之存可考,收取,乙莊即倒,某内等云,某甲與乙莊平時有 本票二,保向乙莊借去,未出代價,不能付款云云,所 某已 XXX律 右當事人間求票款涉事件上人對於中華民月日X月X日本票各乙,每計銀X元,共計銀X 木件上人轨有被上人開之乙莊民阙XXX年 款章内明明載明付款支付亚無携蓄章條等條件,非因秸清存教而问,可傅某内本人到庭質等,然存元,為雨造不爭之事,上人飛系本票支取存款 而取得,被上人借票,是本件上有無理由,應 款章悲條之规定而失效,何能以此為存款未結之抗 此项特,當事人間自受其拘束,不因業營業规有支 以上人取得該票之原因,究為支取存款,抑為借票為,查存為存戶對於莊唯一之债權書,苟存已經回 人又未提出他明,得信,上人又以五月十日以,其主張保交某丙代為清算之事,既某丙到庭否,上 莊,存后之權關保自愿推定其為消,此核與民法第三 百二十五像第三之解释32,256÷(483,018×110/365)=22 掉期差數等于利率年息若干厘。極為經營外滙銀行所注 本國貨骼在外國而為商品。不能在外國以本國貨 出外國貨。在外國出本貨。(即買人外國货益 意。其計算方法。例如左.英滙行市為5a。而一個月之掉期差數為。1/16。按利率。而買商品也.該貨。能在外國買賣本國貨。不能買貨 0(即每百元港低買國AO)。香港之港僧格每百元 例如某日上海之港滙行市為2S:而香港之申行市為 X12=13) 第七節 裁定匯之計算(参開第二節)可買港.24,39。(100×100÷410=24)此上海之港 僧格為費。故在上海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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