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五十三 - 银行学会.pdf

銀衍實務 都主學行銀 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電 日一十月二十年八廿國民 期三十六第 物權(二)質押放款與携保 曉帆 分三價定期每 三志英(二)附錄 法務研究 質押放款舆携保物權 曉帆 資金中之重要業務,其質押物或為不動或為助或為券 押放款者,以物權為保之放款也,為各行莊運用 轉之效,押放款奥行莊業務方面關保既如是密切,特略 在法律上開於据保物權之规定,籍為同业間處理貨押放款時,在法律上為物上保 股票存存單,種類繁多,要皆以該質押物保務之履行,奥保契之由第三人保皆務 之一助 按務人之全部財座本為全體貨權人之共同据保,凡各 之履行為對人保者 探對人保奥物上保以策安全者,固習見,而探物上
五百元其二子承,每人五百元,又他人五百元,即各 人對於五百元之貨權,仍可主張抵押權,货移人不得主張 不受影,苟貨務分割時亦同,例如權人以其债權由一千 押物已失收盆分之權,故權人可聲請法院一拍,行務,乃聲請法院扣押货務人持作抵押之某田園,惟田 國中有荣木,在招押中甫告成熟,斯時務人對於抵,反之,如務人以其一千五百元之務,由其二子承 抵押物仍可主張抵押權,均與未承未與未承担以前相同,每人五百元,又由他人代為承五百元,债權人對於原 在賣得金中傻先受,至在扣押以前成扣押以後而未分之 天然息,自不於抵押權圍,(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 押物扣押後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息,例如權人,此無他,欲持權優
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興土地付拍,此抵押權人 人於設定抵押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物者,抵押權 就於建物之價金,无優先受之權,抵押物拍賣所得之 訂有地上權,又如務人以土地及建物同付拍,後土地 屋立時拆除,但法律為及人情計,特规定乙與務人間已,由乙得,斯時房屋所有權仍由務人保留,依理應將該 權人如有二人以上,其價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依水分配 之,其次序相同者,按其平均分配之,如有剩餘退還债 金,應先提充拍買之費用,次以價還抵押權人之债權,抵押 不譜時,由法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