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七2 - 银行学会.pdf

銀行寶 務 福主會學行銀 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O七四一 話電 日一十二月五年七廿民 七 第 印遗失探用 存單存熠及 分二價定期 每 期 公證辨法案 本案經過情形 存單存及印失探用公辦法案 考。此本案過情形之大略也.有開木案各项問及務研究會答案 法,在平時可勉强適用。但自事發生以後,同業間,各行來愿付法,普通由銀行合存后登取保。此 查存單存及以取之圖章,如遇存后請求失止付 填 兹將各方提出之题及務研究會之答案,分棠錄如左(题一)登教取保法,是否合法?可否仍由各行赖酌 查木案前同业公會及銀行学會分向各同业微意見 面,目前事影,波及全國,存戶避難,轉徙,数累。行所负風,實過于重大。
否解為券,亦為問题。即合公示催告程序,可以援用 以小存后為尤其。與上第(三)原,有達背。至 法院提起確之,于決理事實,更成困難。在目前特 但所需時間長,登報费川共大,合當事人感受痛苦,尤,殊 向 户起見,得 五三五條五五二條规定,公示催告,催以有僧券為限,右 單存招,不在有價券之丙,法律竟乏救濟之方,為便利友 由存后正式具雨,向存款行,拙失登報三天,公告作,知排失作,依法應經公示催告,及除權制决程序,但民 通辨理,辨法各行莊互巽,最普者,即 為 存 存 辨法,略,比上似以探取上海银行 情形之下,為诚銀行方面資任,同時及存片保及便 行措失,另狀向法院公處申報權利。
之 用 程序,限於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始得由當事人聲請 院公或,至於遗失單招,既非法律行為:又非法律事某銀行建,改以公辨法理,亦不合,蓝公 法 真 存后,其流亦復不少,為防微杜渐起見,以不引用確 所請,公之後,萬一正存后出現,存款銀行,支付 程序宜。至請法院公辨法,非但于法無據,即法院谁 之 中 如 明 到.實,當然不用公程序,况聲請公,有律師二人 請人確為木人,手不簡便,尤非一般存戶所能辨(三)存單存招,不為券,其但性質,既亦為一種 惟某一時期之法 以銀行既有拙失,習惯在先,為無其他规定之必要 第五百五十五條规定之時,立法者或根本未會注意及此 律,適用于某一時期之社命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