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七3 - 银行学会.pdf

該支票背面,除乙貿易公司之背書外,有z及另一商 背書印,興該公司留存甲银行之印,確相符合。惟當時 抬支票乙,當甲行核對支票上所盖乙易公司之 司(下乙贸易公司)委,代向另一銀行(下丙銀行)收 加,籍以引起同業之注意.行及商號多家,目前在涉之中,兹將案經過情形,保背書,乃最近有因担保背書而發生之新案一件,牵涉 必要。但以舊習相沿,目前銀行代收票據,普通仍蓋章 背書宾偽,既不負定之貴,即担保背書,自無存在 大過失時不在此限。(票據法第六十八條)付款銀行,對 之偽,及執票人是否本人,不負定之資,但有欺或 担保背書之習惯。自票據法公布以,付款人對於背書 始可付款。
基 答 間 答 問题 事實。要難為被上人與有過失云.生,實由於上人之明,而舆道失,无直接之因果關係 可疑,苟非上人之明票款,自不照付。故本案損害之發 之失。不無關係,然丙銀行對於×z之背書,既為 重大之過失。至被上人將該支票用平信郵寄,與該支票 案 题 實 案 據開本案嗣又經甲銀行上于最高法院,目前尚未解决 人或其代理人持向银行提示。該票因未經過轉 有付某甲或其指定人之期票一,於到期日由某甲 出票人出具收據。如款超過二锈,收據上應貼印花 書,如為出票人本人,期可毋背書,但付款行可 向銀行提示者如非出票人本人,银行可要求出票人背 付款行可否要求出票人背書?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