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七4 - 银行学会.pdf

【银行实务】七4 - 银行学会.pdf

銀行宝務 福主會學行銀 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電 日一月七年七廿國民 期一十,十第 则案 二英國銀行實務(背書 修改保管箱租用规 每 期 價 题問)沈天定 二十一年問訂完竣,經各行一致探用後,迄今已.去年四月,木市各銀行及信公司,以保管业務,性其 本市保管箱租用规,自經保管庫業務研究會,于民國 二第七條 意見—查保管箱租用规则第七條第二规定凡保管 箱之及箱内物件存入取出等事,均由租用人或其指 為重要。近來營是務之銀行及信公司,為數日多.业務亦目視。原有相用规二十二條,如不加以修正及 補充,實無以應目前之需要。乃由保管務研究會,决 行能否根據上第七條第二项之规定,不負青任?前道失章,已被人冒用開箱者,營業人概不負貴 第十一條及本條租用人之各项失,營業人得要求租 用人之原介貂人或營業人可之人來信明,該頂 行密封保存,照章微收保管费,但一面因保管箱已不能 出租於他人,故仍照算保管箱租費,至保管修 所致。在此時期,銀行已將租用人所存物品取出,另.營業人為必要時,得租用人辨理公示催告手 失申請書無,在排失申請書上蒸章明,如 之日為止。(B)但如不依照該规第十七條之時期即子破箱而 以後再行破箱時,租用人對於破箱之時期内所愿負 至 七 第十七條 规定速郎開箱取物交還编匙時,银行即得用書面向租用 意見查规第十七條规定租用人如不依前條 於行不依照规辨理,致使租用人加第二條 營業人不允租用時得不附任何理由拒其請求 凡求租用保管箱者须有與營業人素之人介韶如 人立即退出概不待發生 业人在營業時間内亦得將門關命租用人或其指命 用人自存備查外正本應交由營業人收執為 第三條請求租用保管箱者得營业人之允許後應郎依式填具 租箱正副各一本戴租用保管箱之各條除副本歸租 其指命人自行理營業人概不負 凡保管箱之鎖及箱内物件之入作取出等均由租用人或 營業人於保管箱康門之開管理及開箱書内字圖章 第四條 章如雨人以上合租一箱時各人均须字盖章如程用人為 凡保管箱之租用人及介韶人均须在租箱書内字盏 概不負任何青任 之查對保管箱之會同開啟等事除有故及重大過失外亦 法人或體時字章须由其代表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