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七9 - 银行学会.pdf

(一)代收銀行之性:銀行接受客之委代取支票,候收 生之資任問題,加以研究,兹分毁逃如天:收銀行CollBan本文就代收銀行代收支票時所發 要業務之一银行接受客委,代收取,其性即係代 存款或現付。此種業,普通為代客收款L,銀行主 行處於正當執人HolderDeCors或買價執票 即刻提現者,前者,行於代理人之地位,後者,銀 未收到前,即以票款付現或收人客之存款帐,允其 到後以收取所得,收人客存款帜,或付現但亦有於 客每以票據委銀行代為收取,以收取所得收入客 銀衍實 代收銀行之青任問題 三志代收銀行愿注意事项:代收銀行於代客收款時,對於 主命学行銀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失之任。
规定不符,且查公暂行规第三十條,戴明推事愿將各種 寶,如以此等事件請求法院公,似與公暂行规则第四條 之事實。失銀行存單存或圖章非決律行為又私權事 為(一查公制度係明特定之法律行為或其他開於私權 行政部部長來函對於公辨法,為不通宜探用,其理由 會樽請司法當局,予以解,以便决定能否探用,兹接司法 辦法,是否為公所及有无疑,故同時已由銀行學 探用公辨法案一文將公法之優加以逃。惟因此 原均合。本刊於第七,八期内會載有存單存及印 户雨方面,均發有保障,且手便,费用较,货上三 見,比上以探取公辨法最為當,此瓣法,銀行作 前情形之下,為輕銀行貴任,同時及你后便利奥保障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