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八4 - 银行学会.pdf

支票背A公司親收字様,無輸是否合乎禁止轉之記 判决,以某甲既發出支票,應照支票交羲保支票之支付,時A公司已經倒,郎向某甲追案,并提起,第一密 作。支票到期,某乙持票往B銀行提款,被拒付款,當 不解票根。復因向A公司索還支票無,又另登報聲明該票 興某乙,而所定貨物,并不交付,某甲以定貨未交,亦 有A公司收L字樣。A公司收到支票即於票後背書,轉 付以B銀行十二月二日期,票面五百元之支票一,票後加(一)案情大概 銀衍實務 有某甲於十一月十六日,向A公司定購貨物若干,即 三志菜 究,倘剛者有意見見惠,極為迎。
票背既有禁止轉之記,依票據法规定,被上人不能 未解,當向某丙索支票無,經登报聲明作,且該支 票A公司收,香無效字樣,關因定貨未來,故票根 付B銀行同年十二月二日期五百元支票一,於票背書明此 人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向上海A公司某丙定货,當 雨密證费用由被上人負 被上人之间 原判决 决如左: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嘉定縣政府第一制决提起上,本院判 上代理人明如主父之刊决其逃意旨略:上 右當事人開求票款事件,上人對於中華民國二十四 被上人某乙 上 事 主 人 江蘇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實 文 某甲 公司親收,否無效字樣,是上人於发票時即有禁止轉 被上人,為不爭之事實,查該支票背面書明此票须A 由背書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