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务】八7 - 银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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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行寶 务 福主會學行銀 號九五路港香海上 六七四一活電 日一月二十年七廿國民 第 廿 六利得税 我國遗產税及 非常時期過份 期 每 定 價 三忘英 期(二二)附錄 姚企文 分我國產税及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税 姚企文 所得税後,始渐往敢於直接税之微收,惟此不過直接税 之一種,實行以來,尚具成。最近國府先後饰道產暂 行條倒,及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税條例,税施行日期,税無轉嫁之,台於能力負之原,且及富有彈性,故直 現今各國之租税,大都均偏重於直接税方面,良以直接 待明合,過份利得税於廿七年七月一日為開征日期,此在 我國税制上,寶為一大改進,同時於庫之收入,當亦有相 表示之:接税殊無牵强比较,或作概也.各國還產税課税,或以住所為標,或以經濟所 不姿.條還税以道承人及受道瞻人為納税義務人L,似嫌 為標华,或以國籍為標。英國道税重住所主义,經濟所主羲;凡在英國有住所者,對其財及國外之 三條规定死亡前三年内所赠奥之财產應為還之一部份 生前與乃逃避道税之一種途,故造税條例第十 聯邦政府道座税,以前,對其國内之座 座課,其在國外之不動座不,死亡時在英國無所者 亦注重住所主羲,探經濟所主义 課税,國外之財產概不課。美,假贈奥為名,预分產,可作合法之逃税,此项問題,非待 一律微税,惟是规定仍不足以防逃税,被承人若,自一九三四年改正税法以後,住所主羲及國籍主義亚重 凡美就其超過征百分之四,(五)超過七十五萬元者,就其 超過额征百分之五,(六)超過一百元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第十五 義務人道管理人或道執行人應將被水人死亡之 被永人死亡還有财產,依本條例征税者,納 者,就其超過征分之七,(七)超過一百五十为元至二 百萬元者,就其超過征百分之九,(八)超過二百萬元 事實,及財座之概况於十日内向所在地還產税征收機 報告之,前填期間,自水開始之日起算,但在還管 百元至四百为元者,就其超過征百分之十五,(十)至三百为元者,就其超過征百分之十二,(九)超過三 理人及執行人自開始管理或執行之月起算,第一项 負有報告義務之人,應將產清册一次或分水提出期間 超過四百为元至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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