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志第三册(福建)泉州市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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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尚布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 福建省 泉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第三册卷二十二财政 陷入总崩溃,财政收支日细,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第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所辖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接管当地国民 政府财税机关,成立人民政府的财(粮)税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发展经 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策,着手恢复经济,整顿财政,废 除一切苛捐杂税,地方财政逐步健全发展起来。财政支出范围从供给行政经费为主逐步转向 以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主.泉州市所辖各县(市)自1953年起建立一级财政,市级前身晋江专区1970年起建立一 级财政。卷二十二财政 钱、盐息钱、陪纲钱、遗利钱、僧道免丁钱并脚钱、岳庙官供给钱、统领官供给钱、统制官 供给钱、在京吏禄钱、经总制钱、职田渔水钱、官户不减半役钱、贴纳盐钱、免役钱、减吏 雇役钱、丁米钱、产盐钱、浮盐钱、二五分增税钱、费头钱、转运司职田渔水钱共313069 贯542文。秋税糙米白米义仓米职田米转运司职田米共94924石6斗有奇.元惠安、永春两县共缴交夏税钞859锭23两9钱有奇,秋粮苗等米9466石8斗有奇,其他县无考.明夏税钞1311锭7贯581文。秋粮等米109850石3斗7升9合7勺6抄5撮。鱼课米 4172石8斗4升,闽月加米225石4斗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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