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28》4_5_国民政府公报

中華民國郵政局排號為新闻類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 第五十一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秘書處印行
國民政府公教第五十一期法规(四)官有物之收支計算(五)由國民政府發給楠助费或特奥保各事业之收支計算(六)其他經法合明定由潘計院核之收支計算 第五條番計院為前條核時應就左列各咱計告書呈報國民政府(一總决算及各主管模關决算告書之金奥國庫之出全是否相符(二二)入之微收出之支用官有物之買实與及利用是否奥法合之現定及算相符 第六條 项附陳其意見(有無超越算及算外之支出 計院愿將每會計年計之結果報國民政府得就法合上或行政上愿行改正之事 第八條 第七條 經管微税或他项收入之各機關愿於每月經過後造上月收入支出計算書送番計院查 各機關應於每月經過後造上月收人支出計算書貨借對照表财產目錄連同單送 前项
國民政府公报第五十一期法规 四 第二十條 潘計院 附朗 本法於部决算計算之查不適用之 第廿一條 第廿二條 本法施行細则由計院另定之但须呈國民政府案 在計分院未成立前本法所定計程序于地方政府之地方收人及支出暂不適用 第世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兹修正中華民國大學院組法公布之此合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十九日 修正中華民國大学院組綫法 第一條 行政事宜 中華民國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直於國民政府依法合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 第二條 第三條 大學院對於各省及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執行本院主管事務有指挥督之 大學院於管事務對於各省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合或處分為背法合或越 權限者得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