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根原》4_国家清史编委会文献丛刊

國家清史编纂委員會文獻叢刊 大清律例根原 肆 吴坤修等编撰
1584大清律例根原,以便遵行。至原内,又“端方婦女多畏到官抛頭露面,如調妾、圆未成,当經聲 喊有據,一訊即可發落,不必婦女到官”等語。此亦眷廉耻、维风化之意也。但果證據確 整,該犯供不者,原不必令婦女到官.若事属暧昧,供證疑似,则不加對,成信。是惟在承各官,酌量瓣理。若明着定例,一概不准婦女到官,轉恐咨狡飾之端,应 毋庸纂辑。(乾隆十一年)續纂 一、凡妾夫拒捕,刃傷愿許捉轰之人,照盗拒捕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操绞候.容抑勒,不用此例.臣等按:此條傢乾隆十二年六月内,大学士會同臣部覆江南道御史杨朝鼎條奏定 例,愿纂辑,以便遵行。
1586大清律例根原 谋未經同妾餘犯,發遣黑龍江给披甲人為奴。若輪已經犯妾婦女者,首,發遣黑龍江 给披甲人為奴.為同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經同妾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婦 女犯妄後已經悔遍自新,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嘉慶六年)原例 一、强妾婦女,除以手足行强,未執持兑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外,其 因强,執持金刃兑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者,靳监候.未成者,监候.臣等謹按:嘉爱八年十二月内,山西巡伯麟咨介休縣民曹道澤强曹趙氏未成,用 鐵缺欲傷該氏,頭上多傷,显用鐵火扎透手心一案,該以鐵、火均傢民間常用之 物,非例載兑器,又非金刃,例無他物致傷强妾未成本婦,作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