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根原》3·国家清史编委会文献丛刊》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大清律例根原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根原》3·国家清史编委会文献丛刊
《大清律例根原》3_国家清史编委会文献丛刊國家清史编纂委員會文獻叢刊 大清律例根原 叁 吴坤修等撰1052大清律例根原 之頭目,业容留之家,俱候。為,係民人,發雲贵、兩廣烟瘴地方.旗人,銷去 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係旗下家奴,發驻防兵丁為奴,均於面上刺字。所獲牲畜等物,给 付獲之人充赏,参人官。绞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為例發遣。其未得参者,各减一 等。贩参人犯,獲時查明参數,照财主、頭(自)[目]偷刨人参例,减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刨参人犯内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者,將伊主杖八十。係官,交部處。不知者,不 坐。其潜匿禁山刨参人犯,被獲治罪,避回旗、籍後,逃往禁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 等問。若係旗下家奴,即發黑龍江等處给與披甲人為奴。将疏之該管官,交部處。1054大清律例根原 蔬之類,有犯即满徒,其盗砍木植例内或遣、或徒,事同罪翼,原未允協。查該處瓣過 成案,凡發遣新疆者,俱係盗砍成株树木.其問徒罪者,俱傢砍取枯枝乾柴,瓣案自有 分别,而例文究属参差。且柴枝原於薪草無,今問满徒,亦與割草柳號之例輕重殊.至打檐、放狗散牲蓄,未得者,不论次數,分别旗、民即軍、遭,欲得木植、打有牲蓄者,初、二次發遭新疆種地,三次即發為奴,亦未免遇重,自應修改畫一。應請嗣後私人圍場偷 探蘑菇及欲取柴枝之犯,霉係一時食圖微利者,即照偷探菜蔬、割草之例,初犯,伽號一個 月.再犯,號兩個月.三犯,棚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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