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大明律·第四卷·刘惟谦等撰》,资料类别为古籍综合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四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明律
- 类别
- 古籍综合
- 系列
- 大明律·第四卷·刘惟谦等撰
- 卷次
- 第四卷
大明律_四_刘惟谦等撰 [大明律]大明律卷第三 十八峰 吏律 讀律令 天下求写遵守百司官市務要院 律意决事務每遇年终在内察院在 外徙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虑 考若有不触講解不晓律意者 初犯割成化四年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学行 香之胖令師生 大明律及 御望籍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偷理 達者治罪 制建有達 凡奉制有所施行而達者杖一百達皇太 子令告者同罪達親王令肯者杖九十失 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書及呈铁制书聖首符印信鋼牌者杖九十 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楼鐡種 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青二十日 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書V 致種数目乱者杖八十限内得是者 亦免罪O其各衡門吏典考满替代者明 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 罪亦如之 大明律卷三:一公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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