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经校释_十三 [礼经校释]

礼经校释_十三 [礼经校释]

醴經校释卷十五 奖粥首元粥學 為人后者禽其父母報 释日云為人後者写其父 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至杖章者亦是深抑 从大宗也吴氏廷華云不降於齊三年及杖期者 嫌同於所後之母也粥案齊衰三年及杖期是子写 母本服若出後子為本生父母服之则降父不降母 矣且二服虽亚於斯是尊極重之服非出降者親者何也隆於所後也其所以不計其親疏者何也 隆从所後亦不得薄於所生也先王之制服所以交 致其情而無憾也程氏瑶田制禮之初立後容取 於疏為疏遠者後则本生之親等於路人不可故 殺之降一等而進疏遠而近之是加隆之羲从无服 而搏出也弼案立後之法由親及疏谓不限於親者 可主於疏者则不可本宗降一等之服因 為疏遠者後而制则尤不可如其当日立後設 尊取昆第之子若父昆弟之子將不制本宗服 严此服是推本親而遠之非進疏遠而近之既云降意專主于本宗即使宜後惟取昆第之于亦决不以 子為父母本服而降不所後者之親疏亦非以所 後親疏不定而始制一律之服降之义出於大宗降 一等之羲仍出於小宗也段氏餘典此數語多岐 借哉云报者買氏云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 之法故也粥案報者其父母以旁尊自處所以成其 子子从大宗之羲也然亦自禽本生父母之旁尊非 世叔父之旁尊人後者自有大宗之世叔父在不 雕燃枝稀卷十五 得同世权父之旁尊尊本在旁也本生父母之旁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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