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七十六卷·托津等奉敕纂》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七十六卷。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卷次
- 第七十六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七十六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官 民 法 而 故 者菲 計城以枉法重 案有 原 人 律 文 作十 雍 應雨車 正 律 附 谨 而 一凡柳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微税用小 概不用柳柳字均 條 柳柳號朝柳夜放处敢有將輕罪人犯用大柳 柳號傷人者奏請降用因而致死者問發 青後柳若遇患病聊行保醫治痊日補桃如以致命者交部最加處督無不行察黎或 五年烨 侵欺鐵數至一干雨以上挪移數至五 千雨以上者合該管官行鎖禁追其侵欺 一千雨以下挪移不及五千雨者散禁官房岁 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禁 追若應行监禁之犯不行盘追及失於防以 致自者将該管之州縣官均照溺職创革藏 其該管之上司官或确或失察交部分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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