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八十二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
其 作 诚失 受財故不以實 致 有 罪 婚 罪 以失出1 寳之 其 遇告人命有自自残及病死 而妄身死不明意在圖賴財者究間明確 不得一概發换以敬實其果係殺故殺谋 殺等当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 馬同京縣知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须於未
满數者 事创柳牌 下原交侨查照情重 自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蜀情安葬官司 群蕃明白准告免柳若事主被强盜殺死苦主 自告免者官興相视傷損將屁給親埋葬其 狱因患病青保看洽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 圖告免覆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告不 明致命傷痕一經明即應定若屁親控 告傷痕互者許再行覆榆勿得達例三致 滋拖累如有疑似之處委别官蕃理者所委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