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八十五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
行提定限.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 俄質之人照地方遠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 到者将地方官指泰.十三年题准凡行文地 万官提逃人家及牵連人犯不到者行催一 次又不到者地方官革職.康熙元年题准凡 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月者题泰.又题准凡 行文提取逃人等犯與空文行查如各官達 次定限者降一级調用.十五年定凡道府 州縣所官具申解逃人主及窝主之妻子 家產人只千連之人與空文行查在一百里
行文提取逃人及行交移查案件一百里以内 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 十日解覆每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 不解不覆者交部處.逃人在空地蓄房居住.康熙十五年题准凡 逃人逃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將地主照家例 分别治罪如係無主之地將鄉長作禽实家地 方十家長作為佑如无鄉長將地方作為窗 家十家長作篇娜佑地方官功过照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