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_五十一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
與衙役同罪检驗之官查有无受分别講處 O康熙二十一年准京城外各地方人命屁 傷今五城兵馬司指親行驗.二十二年 准嗣後五城雨縣民人自命案原被密得 實情又藉端株累雨粼者照定例治罪有非取 財物者重治罪の雍正三年奏准凡控告人 命有自自及病故而妄身死不朋意在 圖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榆以敬 其果保關殺故殺谋殺等当榆者在京 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指務须於未检
輕重即將兩造亚拘解大凡被殿之人受傷重 倘可醫一經移動顿冒風或至殖命嗣後應分 别傷痕之輕重若傷重不能行動者禁合移動勒分 即時調治著問刑衙門委官親看其應如何定 例通行著二法司奏此遵 旨講定嗣後京城内外有殿傷輕者照例送理刑衙 門其傷重不能行勤者或在衙門控告或 被步軍擎獲惟將殿人之犯擎送理刑街門 衙門即委官带件作親驗傷取供定限保 辜所有被傷之人赴街門傷永行禁止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