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_三通馆浙江书局_三二 [钦定续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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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續通典卷一百十 刑 興宗重熙二年有司奏言元年韶 白犯重罪徒終身 者加以捶楚而又面是犯一罪而 具三刑宜免其 職事官及宰相度使世選之家子 孫犯罪至徒者 未蕃否帝日犯罪而悔过自新 亦有可用之人 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惆焉遂定 刺臂刺之制分 八臣與司刑官厂亦鲜 有建執奏者故不刊之典使民然知之江河之易避而犯足以 雨 治不禁為便帝以還多不欲姑 合仍舊 自禁之 書條按 不收未據 因金 制汝史 文霖刑 志 而原 弛文 禁金 人 汝盖 是 本 傅 民 原 云 有 司藏 言 制 民 藏 禁 便 恐 因 之 志 所乞 戴 禁 荒 汝 霖 章宗明昌元 年命置定所定律合時章宗問,宰臣今何不事 用 律文张汝霖奏言前代律與合各 有分其有犯合以 遂有是命已而 定官言若依重修制交為式则條目 增减罪名輕重當 於律新律既定復與舊同颁使 以人惑而易為妍矣特史文未 群耳 安五年翰林修撰楊庭秀言M 州 縣 官往往以權勢自居 喜 怒自任认之際鲜克加蕃但 使罪人往來傅罪 正之喜 輕重成於其口貨路公行冤枉 有至三二十年不能 者帝莲命立州縣官松條 逢者按察司斜之叉 命 先後條制書之於册以儒將 來考驗泰和二年监 察 御史史言大定條理自二十 年十一月四日以前 奴 双娶長人女為妻者亚已娶為,定若夫亡拘放其 離夫摘買者合本主收依舊 興夫同聚放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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