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_三通馆浙江书局_三四 [钦定续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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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典卷一百十七 用 明 唐自宗至昭哀压十四帝凡即位書必救大辟已 下常所不原者其他或受尊號或建宫或记園厅 或平以及改元弹之類大罪無輕重一切原 免小则死罪降流流以下放肆皆之典不可記 至德乾元之間興物更始命尤數書交惟李林 甫王杨國忠親属不在免限其雨京交武官應被贼皆救之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德宗即位韶寶應元年以后犯累禁鋼及反巡緣坐等予洗元之 末十年无救万太宗已來所見臣以微过逐者 無復用及顺宗即位始得量移焉宗元和八年刑 部侍郎王播奏見處配流人逢救悉得放還惟天 德軍五城及城配流人等均經木道奏留防遂 合没身終无歸日臣又見比年城犯流者多是胥徒 小吏或是關打情形據罪可原在無盆乞准依格例救前刑部大理寺详断悉虚極刑御史中永宇交鼎奏 准律救前断罪不當者若處輕為重宜改輕處重為 輕依輕法臣以前件因等抵極法悉經殊恩或自 放交全生或因起减等緣引需澤累陳若非得 中 恐未服罪昨者一與一奪事關起詩師生又死稍 二三如臣所见伏請書已前犯者特許减書以 後所犯不得援例庶使後无伴合披陳救張等 二人宜元救處分 五季,之中恩尤近则一年再降遠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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