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志_三通馆浙江书局_五三 [钦定续通志]

鐵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八 刑法略五 歷代刑制 明上 明之刑制理刑之官内则有二法司日刑部日都察院 日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斜察大理寺士 正刑部有十二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 府公侯伯府在京曹及雨京州郡亦分禁之按察名 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会事分治各府縣事 几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許擎登開鼓四方
死罪四平之五崴遣官蕃錄冤滞霜降重四會 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錄之矜疑者成有制者調所司 聘 問比律省监候夏月熱免答刑减徒流出輕繁 威 早 特旨錄四亦如之儿法有二有律得收睛者有 例 得納者律無取損盆而網之例则因時權宜 先 後互其法彻納鋼又當納馬後皆不行惟納钞 纳 钱 納銀营亚行焉而以初制 剑為本故律者日 收 律剑納者日罪例钞凡狱四已應決 者限三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限計日以苔四淹滞至
東者立於东安門北命中官提督之谋逆妖 言大惡等與錦衣均權勢後及别設西 所领缇 倍東勢遠出上初太补以唐宋皆有成律断 惟元不做古制取一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背吏易篇 吴元年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挚知政事楊傅 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八 详定律合每 御西樓召律官及儒臣賜坐講以求至当十一 月書成凡爲合一百四十五條吏仓二十万命二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