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_杜佑浙江书局_四一 [通典]

通典_杜佑浙江书局_四一 [通典]

通典卷一百六十四 唐京兆杜佑君 刑二 产 東晋 後周 隋 宋齊梁陳後魏 晋武帝太始三年買充等修律今成帝親自臨講使裴 楷執讀四年正月大天下乃新律其後明法张 叉注律表上之其要日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 也終於侯者所以其政也是以經略罪法之輕重 正加减之等差明發篇之多羲補其章條之不足较之課制建計之率不和之强攻惡之略三人 之取非其物之盜貨財之利之凡二十者 律 義之名也夫律者當慎其變其理若不承用 曹无故失之刑当課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刑 此故失之也卑與尊皆之加兵刃水火中 不得為之重也向人室獻道經射不得為過失之 禁也都城人罗中走馬殺人當之贼之似也過失 似誠似關關而殺傷傍人又似盜傷守似强盗 呵人取財似受職因所連似告勒勿治似故崇於上故降其刑刑閑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 羲明儿族親王道平也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 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强盗不自知亡為守将中有 惡言為恐喝不以罪名啊 為呵人以罪名呵寫受 召其財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郎不 求自與為受求所求而後取為盗輸人呵受為留 難敛 人財物藏於官 擅 赋加之為辱如 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幽夫刑著司理之 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情動於中而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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