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有文库:唐明律合编_三_薛允升商务 [万有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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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文有萬 百七集二第 者慕码總 五雲王 行發馆書印務商唐明律合卷十四 唐律卷第十四 户婚下 同姓為婚 同姓為婚者各徙二年總以上以若外姻有服而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巽父妹妹若妻 為担免妻嫁娶 堂姨及再姨堂外甥女女姊妹不得為婚姻者各杖一百之 夫守志 為祖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總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轰妾各诚二等之 娶者不坐 夫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組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减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 唐明律合 卷十四 二七二等.奴娶良人為妻 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诚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 難户不得娶良人 難斥不得與良人為婚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郎奴婢私嫁 達律為婚 女興良人為妻妾者盗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納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蓬者各杖一百 達律為婚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應為婚已 律為婚正 達律為婚当條雕之正之者會赦循離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財不追女家妄冒者追還 嫁娶律 唐明律合 卷十四 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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