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_十三_王肯堂原释 [王仪部先生笺释]

王儀部先生笺释卷二工 王榭用拙父校 古是 鼎定九父重 黄中致和父言正 翁居镜非父量 刑律 释日唐律疏云秦漠至晋未有此篇至后 魏太和間分訊律為關律至北齊以松事附
物人而成傷者苔四十之成傷者所殿皮 之虑或青或赤或丽起者是也非手足者其 餘所皆為他物如傳石梯棒之類持刀 厮打止將背柄打傷不用其刃刀亦是 他物不可遂坐以刃傷人也若用靴踢人亦只 是足殿不在他物之内如靴尖學硬仍作他物 青赤雁為傷句承成傷不成傷言非手足者其 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二句承他物手 足而言關殿殺人條言不問手足他物金办
第,節若殿人不分手足他物而致折人一商 及折其手足之一指或人一目唐律本云 耿其明而見物及快毁人耳鼎若破 傷人骨及用火或铜之汁傷人者杖 此杖承上七件其以物灌人人口鼻内者黑 亦如之亦杖一百也若折落人二酉二指以上 及秃人者料六十从一年此杖徒承上二 件唐律疏二不仍堪為髻者止依拔 方寸以上凡律言青赤而雁者為傷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