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第二卷·王肯堂原释-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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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王仪部先生笺释
类别
古籍综合
系列
王仪部先生笺释·第二卷·王肯堂原释
卷次
第二卷

王仪部先生笺释_二_王肯堂原释 [王仪部先生笺释]王部先生笺释卷之一 校觀 古 鼎道城处垂编 黄 中致和父贰正 翁居體镜非父囊泰 名例律 释日魏交侯造法經其六日具律漢加九章具 律如舊曹魏改為刑名第一晋分刑名法例宋 齊梁後魏因之北齊合為名侧北周復為刑名凝奏開取自上裁盗及傷人者亦收 叉凡 犯罪時未老疾而事發时老疾者依老疾若 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又告二事以上輕 事告實重事招或告一事為重者已倫 决全抵剩罪未决苔杖收徒流 止杖 一百 餘罪亦收,又如過失殺傷人准關殺傷 罪依律收給付其家凡所收即前圖 銀是也收者律也有力罪者後開之例也 羊見工刑罪等第◎法有二有律得收頂罪乃不干行止凝還職役肆業寧家者 後项官吏人等該革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車民 人等無力者在京送工部做工在外民發棍 品軍舍餘了發墩堡哨瞭例難的决之人即下 條 雞皇陵尸等及 内府匠作犯答杖无力亦 今做工 第三條如果貨乃无力錯有力者流徒在 京做工在外踏苔杖的决軍職及守備旗軍 等既職役又有穩月可扣故先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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