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_十四_王肯堂原释 [王仪部先生笺释]

王仪部先生笺释_十四_王肯堂原释 [王仪部先生笺释]

工儀部先生笺程卷二工 蘭王榭用拙父校閣 古吴 鼎定九父重 黄 中致和父司正 翁居赠镜非父棠 刑律 释日唐律疏云从泰漢至晋未有此篇至后 魏太和間分訊律關律至北齊以松事附物殿人而成傷者苔四十之成傷者所殿皮 膚之處或青或赤或起者是也非手足者其 餘所皆為他物如膊石梯棒之類持刀 厮打止將背柄打傷不用其刃刀亦是 他物不可遂坐以刃傷人也若用靴踢人亦只 是足殿不在他物之内如靴尖學硬仍作他物 青赤睡為傷句承成傷不成陽言并干足者其 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三句承他物手 足而言關殿殺人條言不問手足他物金办第、一節若殿人不分手足他物而致折人一 及折其手足之一指或人一目唐律本云 其明而見物及快人耳异若破 傷人骨及用陽火或铜鐵之汗傷人者杖 一 此杖承上七件其以物灌人人口鼻内者 亦如之亦杖一百也若折落人一二指以上 及秃人者枝六十从一年此枝徒承上二 仲唐律疏云不仍堪為髻者止依拔 方寸以上凡律言青赤而雁者為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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