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志堂稿_四 [显志堂稿]

显志堂稿_四 [显志堂稿]

志堂稿卷四 汪氏耕羲莊記 吴縣桂芬林一箸 事有創自晚近不必為三代之法而樽足以三代之法之 咨士大夫家之建义亚是也考之儀醴傅日大宗者收族 青也叉日巽宫而同财有餘则歸之宗不足则資之宗此 宗法也宋居氏大已宗于法久不行今士大夫亦无收 收 古 族之法欲約小宗之法且許士大夫家行之蘇氏献亦有 小宗之其實个古翼宜井田封建一不可復宗法何 R 立 羲田立义莊租沉今且九百年世被其泽者得宗法 不然二公所亦空言而已吾鄉范文正公守杭郡置 网绝四春秋赋有撑族之贤者司存之大略踏范氏详先生 所自马规條中汪氏系出鸯川侯汪其後以名為氏三十 國越國公華寶汪氏别租今直省著姓者多公后人又若干 有一博万漢龍將軍文和始恶江南又十三傅為唐上柱 博人 國朝為武庠生汝卿府君尚麟自软逻冥是為先生五世祖 世以厚德聞於鄉百餘年來族盆大叶调先生首以名進士 人翰林先生之世父而庭封君之大父也道光辛升紫 仙先生子工部郎中藻庭封君子庶吉士改吏部主事堃 同榜成進士其餘登賢書成均有序肖又若而人 卷四 憾而昌未有艾巽时不解益虔增其式廓吾知是莊之盛必武盛氏莊記 三代聖人之法至赢政矣吾縣范交正公生千餘年之後 始又其一则义莊也义莊一人一家之事乎而實有台於 獨毅然有所建復者一事其一為立學天下之有學自交正 二代聖人宗法遗意宗法具宫同财有餘则歸之宗不足 之宗今世已不可行义莊日有食有衣嫁娶凶有 非所不足之乎文正倡之忠宣清崽少参忠卓累世源 照而道省一族有义莊即一族無民干百族有莊郎干 益之非所有餘歸之乎誠能推而行之自一人一家而郡 邪腾抗四十首其一日復宗法而以推腐羲花禽言背此 百族無民奸究邪愿无自而作三代到治不外此拙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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