続文献通考_十 [続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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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公文書館 文獻通考卷之二十八 征考征上 皇明進士雲間王折察鞋 酒課 寄贴 當宗嘉泰四年驾臨安府百酒六萬嘉定四年 申禁雨浙福建州縣科折酒知潭州真德秀奏復 潭州酒税状日椎酒一事重為潭人之害樊已極不 炎疾易乘非酒不可以智雾而民贫俗其势 然可行於江浙路而不可行於广南福建者益 容不更舊法具存不容不復催酒之有權其來尚矣国立公文书館 户失業犯法者多甫及数年其奖遂桃曹老到任時 官之日股月臧幕府相束手無策彦之大 柴以為若行摧酒利在官吏而百姓蒙其害一為 十七有奇而米翘柴水本與官更食钱却計一十 嘉定三年官費本息計之雕名收二十萬人千五百八 難行皆官吏自為之計非為公家計為百姓計者也以 酒利在百姓而官吏有所不便此一起每指以為 二萬二干三百八十二贯除本收息有八萬六千二 百五贯是一日所得止二百五十餘若官费一分枪 酒二分则日税之额不過二百六卡餘當不難辨於 之許城外百姓自行造酒搬運人城上秤收税每 是復行淳熙八年已降之告参用淳熙十年官私具 酒一斤税七文不而人之私酒而安丙來自 者機膺椎墨被金在在哲马供磨骚及编伐木 西蜀事之初印識收權且国立公文書館 與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教有婚祭者有司給文始 其民病之延琳因以作韶復其租民始安靖時耶 律制心守上京有捕私者制心一饮盖笑而不治 金 道宗清八年十一月禁南京不得非時酒 熙宗天會三年始命官以周為满十三年韶公 私禁酒 世宗大定二年宗室私者处轉運司治二年省 奏中都酒户多以故課愈上日此官不禁私 所致也命軍百人款兵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 少尹招復酒尸入年更定酒使司課及五萬以上 者依舊例通注文武官余右職有才能累差不者 察權要家亦許地索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典 為之九年大興縣官以廣陽镇務課而權套其 乃以酒散部民使其大理寺以財非入已以 上日非私威而民亦受其害若止何以 桑弘羊始直權法民粟枣為酒所耗者十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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