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水利志

名,在括号内注明今名。凡外国国名,重要或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对人物的 称呼,除引用原文外,均直书其名,不加职衔.十,《吉林省志》对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8月15日,日 本帝国主义侵占时期,根据行文的语言环境确定具体称谓。凡作 为历史时期,均称“东北沦陷时期”。在行文中涉及到日伪政权机 构,职官,在其原名前加伪字或加引号.十一,《吉林省志》纪年采用传统纪年与公元纪年两种方法.辛亥革命前,一律采用以朝代年号加注公元纪年的方法.辛亥革 命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中华民国纪年加注在公元纪年之后。
门志书交叉的内容,均以水利部门掌握的资料入志.八,省内地名以1984年吉林省地名委员会出版的《吉林省地 名录》所录标准名称为准。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均经吉林省测绘局审 定.九,计量单位以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为准。必须使用历史的和外国的计量单 位时,则加注释并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十,水利专用名词以《中国农业百科全书水利卷》为准。海拔 高程统一采用黄海系统高程.十一,称谓。江河名称以吉林省水利厅和吉林省地名委员会吉 水志字[1988]71号文件为准。历史地名,河流名,均用当时的名称 并注明今名。历史朝代均用正称。
2目 第一节资源量第二节水质第二章地下水第一节资源量第二节类 型第三节水 质第三章 水第一节理论蕴藏量第二节可开发量第三篇水旱灾害 第一章水 灾第一节发生频数第二节分布第三节灾情第四节大洪水年灾情纪实第二章旱 灾第一节发生频数第二节分布第三节灾情第四节较大旱年灾情纪实第四篇 江河开发治理 第一章松花江第一节干流第二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