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五 - 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pdf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
用有過官吏 擅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勾属官 戈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德政
應合稳越二字堤有得具切却是 面文楼立子法你由造及均 可為搁水律许的者荒功凰父 出子发弟不做次序携者杖一 所以父也無第即工弟之無弟 延子孫已巳父立弟 新同朋之次子孫巳之大功弟姓承 好 继大功方及小功弟魏大小功之巾 亦分城民次此造及即局愿合如舍 我明姓而及大小功即然越興立 孫年幼候年一十八岁力朝养公役如委 嗣無可承者准合木人妻小依倒關請 子速法條大有不同 体給眷瞻称身若將姓处人乞获為子瞒 殷待光公義而顺私情至于力 祖父之功飘凡有子孫皆所白出媚次 端子法條觉谁所欲情 官府非目承今養子杖一百祭遠 充軍本家所關依給日住能他人教会 相私情以存公義育之 法须得功之祖為革如得功受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