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七 - 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pdf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
丁夫差遣不否 隐蔽差役 禁革主保里長 逃避差役 點差狱卒 私役部民夫匠 别籍財 卑幼私擅用 收養孤老
高民跟官 無所规故各方轉真 外一 分二等已成了精有所规辉无成了者一 一百無作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局 欢差役 解此在官微使辦事者保經制正 典民跟随官院差役者不同 薇在万不報及相具合附籍者各诚 等所临之人监興同正立万别籍赏差 此條漏蔽與所偿之人 其罪背坐家長本律尸與漏口皆 其同宗伯权弟蛭及增自來不會分居者不 也要知在此為在彼為脆漏故 分成创言之前節俱有家長字而下 俱無律文簡以上下不烦重見 長亦无計口法矣 其罪相同况衣法應計口坐家 状妄作老幼感疾以免差役者一户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P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