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二十五 - 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pdf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
金 家人求索 風官更犯 因公科敛 冠留盗 私受公侯財物
及過付俱 柳勤菲案 断事情行俱雁名处木條我新至征 若如星辰捕後非官吏而户律踏 人枉法不開判而有情外判 君又受號 求 不当有 事以 爱財故罪人俱以托法恭應後 太傷里受财膜供州律康情人 官所王之表心能由己雁学法而法 在 木律 此缘是管贞犯正律單指官夷言之官 故亦之性法居餘人及佳管之人 人有其行求之 分任法不任法照數 各诚<财省計所人巳之 科新其月支食 有候人一各口之耻 不迎原官 生内因事一安是此之顾 法谊此任法不社法之保無污觀移坐 非园事列有受者自為故名有本 因事而受乃有法不在法之别考 背指枉法不在法 一百者能不微而犯啡一雨 填 刚官員犯私 以 至 物 吏聪菲财 條日凡非团事受财乘看县明 受人[wshop_paid show_buy_btn="true"]